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如下:
- 年应税销售额:
-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
-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含 80 万元)以下。
- 提供应税行为的纳税人(“营改增” 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 特殊规定: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这些情况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