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工会经费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 计提依据: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向工会拨缴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计提建会筹备金。
- 工资总额界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 计提比例及分配方式: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 计算提取。提取的工会经费中,一般 40% 上缴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或由税务部门代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扣缴;60% 留存本单位工会使用,用于开展各类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不过,不同地区和企业可能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和优惠政策。
- 缴纳方式:工会经费一般按月提取缴纳。部分地区实行税务代收,如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也有部分地区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采取财政划拨的方式。
- 特殊情况与优惠政策:例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 1 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实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某省规定自 2019 年 11 月起,职工人数不超过 25 人的小微企业可免缴纳工会经费,自愿建立工会并缴纳的可申请全额返还;有的地方规定新的企事业单位,开办成立 12 个月内免缴工会经费。
- 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