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和相关规定,药品在距失效期不同时间段内的销售限制如下:
- 1.一般规定: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将不能销售,即不能上柜台销售距失效期3个月以上:在货源充足的情况下,距失效期3个月以上的药品可以销售
- 2.特殊情况:消费者知情且药品短缺:在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即使药品距有效期仅剩1个月,如果药品短缺且用药疗程在有效期内,也可以进行销售药品短缺时:在药品短缺的情况下,对用药疗程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即使距有效期仅剩1个月,也可以销售
- 3.法律依据: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 4.其他注意事项:药品在保质期内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储存,是可以服用的。但如果药品已经过期或者出现其他问题,应避免使用销售临期药品并不违法,但必须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也要告知消费者并在保质期内销售
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禁止销售,但在消费者知情且药品短缺的情况下,距有效期1个月的药品也可以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