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综合相关政策文件及办理指南,具体规定如下:
一、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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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类型
包括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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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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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005年3月31日前北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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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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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公费医疗待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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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外埠户籍职工(如征地农转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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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视同缴费年限转移接续期间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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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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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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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需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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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完整的工作经历证明,且养老保险关系需连续无断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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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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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后户籍进京、在京实际缴费不满5年的外埠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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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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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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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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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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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及《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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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退休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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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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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户籍人员需提供《征地农转工人员(20)补缴医疗保险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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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人员需提供《职工退休审批表》或《连续工龄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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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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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推送与手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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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退休待遇核准系统自动推送数据,符合条件的可到社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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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自动推送的情况需提交材料手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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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要求
- 若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需在告知之月起3个月内补缴到位。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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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北京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较为严格,需提供完整连续的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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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 :2005年3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5年3月前参保的情况可全额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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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性 :所有材料需与退休待遇核准信息一致,否则可能影响年限认定。
以上信息综合自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及各区社保部门官方文件,具体办理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