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大病可以办残疾证”的说法,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官方定义的“十大病”列表,用于直接判断哪些疾病可以办理残疾证。残疾证的办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规定,并参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来确定残疾类别和等级。
根据这些规定和标准,以下几类疾病通常可以办理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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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低下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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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听力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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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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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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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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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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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残疾:两种或多种残疾同时存在于一个人身上时,以残疾最重的等级确定为残疾等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能否办理残疾证以及能办理何种类型的残疾证,需要经过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由指定的评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评定。因此,“十大病”并非一个固定的列表,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有相关需求,建议咨询当地残联或专业医疗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