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截至2024年1月19日济宁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相关信息:
政策内容 具体描述 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支付限额 对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自然年度支付限额为4500元,退休人员为5500元。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自然年度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相应再提高5个百分点。 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凭本人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保卡等身份凭证实行实名就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异地就医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大额医疗补助资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就医报销待遇政策。临时外出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请以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