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烟台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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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住院的按70%比例报销,二级医院按58%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45%比例报销。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90%比例报销,二级医院按72%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60%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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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保障:居民医保甲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除部分病种外,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一档、二档缴费的参保居民报销比例分别为40%、60%,一档缴费的不能超过该门诊慢特病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二档缴费的无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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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障:参保居民因在签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设年度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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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的药品费用,不设年度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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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补助金:参保居民的生育定额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次,调整为一孩1000元、二孩1500元、三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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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保障:参保未成年居民(包括各类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90%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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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中选取适宜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条件明确的药品,纳入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目前有44种。参保居民门诊使用国谈药品时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的合规药费部分,一档、二档缴费的参保居民由统筹基金分别按40%、60%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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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4万元年度起付标准的部分,实行分段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40万元。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建议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