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
- 参保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 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
2. 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
-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3. 待遇等待期
- 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待遇等待期为2个月,等待期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 生育津贴的享受和计算
- 单位职工: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
-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
5. 产(休)假天数的规定
- 平产:158天;
- 剖腹产:173天;
-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在15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
- 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42天。
6. 生育医疗费的报销
- 生育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 生育的医疗费用,妇女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住院发生的生育费用。
-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输精管、输卵管结扎术及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宫外孕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
- 产前检查医疗费,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每例按800元的标准支付;参保人员的未就业配偶符合政策生育的,其产前检查费按每例400元的标准支付。
7.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 违反政策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 因犯罪、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的医疗费用;
- 因医疗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应由自身承担责任之外的医疗费用;
-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以外的费用;
- 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避孕药(具)等费用;
- 生育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超出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之外的费用;
- 婴儿发生的相关费用;
- 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8. 失业人员和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待遇
- 失业人员:失业前为参保单位女职工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 未就业配偶:参保人员的未就业配偶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9.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生育待遇
-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即为脱保,并从欠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后又重新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将所欠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一次性补缴清。脱保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负责。
10. 生育待遇的申领
-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在产假期满后原则上1年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所需材料按国家、省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规定执行。
11. 特殊规定和异地就医备案
- 特殊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救、抢救外),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 异地就医备案:因病情紧急,按就近原则,选择不属于我市定点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外出过程中急诊住院的,须在住院期间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因生育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应向经办机构备案;长期在市外异地居住或派驻市外工作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备案。
以上就是毕节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