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土地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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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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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 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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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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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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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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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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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 补偿费用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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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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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补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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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土地的类型和用途、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土地的肥沃程度、种植作物的种类以及土地上附着物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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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
贵州省安顺市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系统性规范,旨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金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并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批准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