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生产当月满 12 个月,通常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时,其所在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的时间达到 12 个月(含生育当月),这是许多地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相关规定:
- 江西省:女职工在我省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用至生育时已满 12 个月 (含生育当月),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山东省莱州市: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 12 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
- 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分娩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属于连续参保 12 个月(含)以上,可享受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 北京市:分娩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生育前连续正常缴费 9 个月;如生育前缴费不足 9 个月,则分娩后 (含分娩当月) 需连续正常缴费 12 个月。
如果生产当月生育保险未连续缴纳满 12 个月,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莱州市规定,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 12 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而在德州市,企业女职工生育(含流引产)时,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不满 1 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 1 年后,再补发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