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电动车新规定主要涉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以及充电收费、以旧换新等方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 主要修改和完善内容:
- 强化防火阻燃要求:对弹性软垫材料、纺织品、皮革、电气回路导线等不同类别非金属部件规定防火阻燃指标。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 5.5%。
- 增加电动机相关要求:增加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空载反电动势、电感值差异系数的要求。
- 完善防篡改要求: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增加 6 类防篡改检查方法示例。
- 提升制动性能:提升制动性能要求,减小车辆最大制动距离。
- 调整整车质量上限: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 55kg 提升到 63kg。
- 新增企业能力要求:新增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明确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车架等主要零部件的生产、检测和质量控制能力。
- 增加定位监测功能: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除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用途外的电动自行车,销售时消费者可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
- 调整脚踏骑行装置要求: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由生产企业根据车型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
- 明确后视镜相关要求:明确电动自行车鼓励安装后视镜。
- 标注建议使用年限: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 实施时间和过渡期安排:
- 生产过渡期:2025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企业可按旧标准或新标准生产;2025 年 9 月 1 日以后,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须符合新标准。
- 销售过渡期:2025 年 11 月 30 日及之前,可销售 2025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按旧标准生产的车辆;2025 年 12 月 1 日之后,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须符合新标准。消费者已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
充电收费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主要内容如下:
- 充电费用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 落实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 服务费市场调节: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应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 推动降低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相关单位可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倡导小区产权单位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以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通过给予补贴、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 推动电网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 加强监管:各地要制定和完善价费政策,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以旧换新规定
商务部等 5 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延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对个人消费者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新车的,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制定。通知还明确了收旧范围、报废更新的安全导向、规范参与主体等内容。
不同地区针对电动车在挂牌、上路等方面也有一些具体规定。例如,所有电动车、三轮车上路前必须悬挂合法号牌,上路时要携带行驶证,部分车型需携带保险凭证,严禁携带非法改装件、违规物品,要遵守载人规定,驾驶时严禁分心驾驶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