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育三胎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生育保险待遇
-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报销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市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产检,需办理产检医院选点;在市内任何一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三孩均可报销住院费用。
- 报销标准:产前检查项目范围内的医保费用按 100% 报销,不设起付额,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住院生孩费用,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产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保费用按 100% 报销,不设起付额,不设最高支付限额。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 12 个月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一次性支付顺产 3000 元,剖宫产或多胞胎 4000 元;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 6 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 30% 支付;不满 6 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 生育津贴待遇:
- 领取条件:职工在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累计参保缴费满 12 个月。
- 计算方法:生育津贴 = 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 ÷30 天 × 产假天数。顺产的产假为 98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奖励增加的产假(如省规定 80 天奖励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其他补贴:根据网上信息,2024 年 9 月有消息称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三胎可获得一次性生育金 10000 元,并且对于其中一个配偶所在单位在职务和职级评审时会给予倾斜支持,但此消息的准确性及具体实施情况有待进一步核实。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相应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本市户籍婴儿出生次月起 3 个月内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允许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限由新生儿出生前一个月至办理补缴之月,补缴月数最多不超过四个月,补缴期间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保费用,按相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