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对临期商品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临期商品界定标准
- 保质期1年以上:临期时间为到期前45天
- 保质期半年至1年:临期时间为到期前30天 或到期前20天
- 保质期90天至半年:临期时间为到期前15天
- 保质期30天至90天:临期时间为到期前10天
- 保质期16天至30天:临期时间为到期前5天
- 保质期15天以内:临期时间为到期前1-4天
二、销售与陈列要求
- 醒目提示:经营者需在销售场所对临期商品进行单独陈列并明确标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质量保证:临期商品在保质期内仍可销售,但需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禁止行为:不得故意遮挡保质期或低价促销未明示的临期商品
三、下架与退市规定
- 保质期>1年:到期前15天撤架
- 保质期6个月-1年:到期前10天撤架
- 保质期1个月-6个月:到期前5天撤架
- 保质期≤1个月:到期前1天撤架
(注:厂商特殊要求可协商执行)
四、违规处罚措施
- 消费者赔偿:销售过期或不合格临期商品,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造成健康损害的,需额外赔偿损失
-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商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10万元罚款,货值超1万元的处10-20倍罚款
-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则依法追责
五、特殊商品规定
- 婴幼儿奶粉:剩余保质期<180天不得销售
- 婴幼儿辅食:剩余保质期<90天不得销售
以上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平衡经营者责任与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