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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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基金报销: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费用(含颗粒剂,限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除外)。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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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首次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同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最低支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各级《特困职工证》《困难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同一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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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
具体报销比例还需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最新的医保政策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