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不同地区和情况下的医疗垃圾回收处理收费标准:
- 清远市
- 对有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有床位计算,3.0元/床·日。
- 对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门诊:按医疗机构就诊人数计算,0.30元/人·次。
- 个体诊所:面积在50㎡以上,180元/月;面积在50㎡以下(含50㎡),90元/月;卫生站(室)50元/月。
- 代医疗机构处置医疗废水中产生的污泥、二甲苯、甲醛、显影液:6800元/吨。
- 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所、畜牧养殖场等)根据实际协商定价。
- 泰安市
- 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住院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每天每床2元。
- 医院门诊部和没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就诊患者数收取,每人每次0.1元。
- 医疗结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其处理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 六安市
-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1.9元/床·日。
- 医疗门诊:0.12元/次·人。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产医疗废物量在2公斤以下的32元/天;日产医疗废物量在2公斤(含2公斤)以上的4-8元/天。
- 抚顺市
- 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每日收取2.4元/床,按实际利用率核定,双方可在此基础上协商收费。
- 对无病床的医疗机构(卫生所、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宠物医院、具有医疗资质的美容院等)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200以下(含200)每月收取80元;建筑面积200以上每月收取120元。
- 渭南市
- 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1.5元~3元/日·床,或按床位数(或日产生医疗废物量)分类定额收取,300元~1200元/月。
- 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从业面积分类定额计收,20元~210元/月(或相当此标准)。
- 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单位:按照2元~6元/千克的标准收取,或参照此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咨询当地的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获取最新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