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核心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程序和补偿要求。以下是具体内容及要点解析:
一、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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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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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达成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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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无法胜任原工作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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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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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前置程序
解除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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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证据留存
需提供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客观证据支持解除理由。
三、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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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计算公式 :工作年限×月工资(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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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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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因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经济补偿(6个月工资+50%或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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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直接按上述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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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变化:同工同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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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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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限制
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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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义务
协商需“善意且实质性”,仅提供转岗或补偿方案而未跟进细节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协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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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途径
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用人单位逾期支付补偿金需支付50%赔偿金。
五、试用期适用
试用期劳动合同同样受第40条约束,但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解除。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原文及司法实践,建议用人单位操作时严格遵循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