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准则,以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可以在满足条件时转回,具体分类如下:
一、可转回的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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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的减值损失在价值恢复后可以转回,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属于金融资产范畴,减值损失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转回。 -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债券投资)的减值损失可转回。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若为债务工具,减值损失可通过损益转回;若为权益工具,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可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转回。 -
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
短期生物资产(如农作物)的减值损失可转回。
二、不可转回的减值损失
以下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商誉
- 长期股权投资
-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 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部分)
- 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及相关设施
此类资产减值不可逆,以防止企业通过减值转回操纵利润。
三、特殊说明
- 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不需计提减值;以成本模式计量时适用长期资产规则(不可转回)。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损失在满足条件时可转回,但需符合税法规定。
以上分类基于会计准则中“短期波动”与“长期价值变化”的区分原则,短期资产减值允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通常不可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