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 不可以 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及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IAS 36)的规定,一旦确认了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这一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以确保财务报表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减值准备的转回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由于后续期间发生的特定事项导致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增加,并且这种增加可以可靠地计量。例如,技术进步或市场条件改善可能会使资产的价值回升,但这种转回必须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经过充分的审计验证。
因此,在会计处理中,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减值因素已经消失,并且这种消失是由于外部环境变化而非内部管理决策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