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涉及以下要点:
-
核定主体
库存现金限额由 开户银行 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银行服务范围核定。银行在核定时会综合考虑企业距离银行的远近、交通便利性、日常零星支出习惯等因素。
-
核定方法
限额通常按单位 3-5天 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15天 的开支需求。计算公式为: $$\text{每日零星支出额} = \frac{\text{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text{月(或季)平均天数}}$$
其中需排除定期大额支出和不定期大额支出。
-
核定程序
-
企业需向开户银行提交申请,说明经营需求和预期现金流出;
-
银行审核后,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核定限额,并在申请批准书上签字确认;
-
企业需按批准限额执行,超限部分需当日存入银行。
-
-
调整与监督
-
限额一般 每年调整一次 ,因业务变化需调整时需重新申请核定;
-
企业需严格遵守限额规定,超限行为可能受到银行处罚。
-
注意 :若单位在多家银行开户,由 主开户银行 统一核定限额;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需单独核定,限额可包含在主单位限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