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现金行为的管理及举报涉及以下监管部门:
一、核心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作为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法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对拒收现金行为具有直接执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违者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查处。
二、协同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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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家拒收现金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处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消费者可向消协投诉商家拒收现金行为,消协将协助调解并督促整改。
三、举报及维权建议
- 保留证据:通过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方式固定商家拒收现金的证据。
- 多渠道举报:除上述部门外,还可通过城市政务热线或司法途径(如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摘要
-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人民币为法定货币,拒收属违法行为。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强调人民币支付境内债务的强制性,禁止拒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