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使用限额的核定需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综合多来源信息整理如下:
一、核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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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日常需求 :以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基准,确保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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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避免现金过多导致丢失或盗窃,同时减少资金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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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 :根据业务变化定期评估调整,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至15天。
二、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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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库存现金限额 = 前一个月平均每日支付额 × 限定天数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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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支付额 = (月/季平均现金支出额)÷(月/季平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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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天数通常为3-5天,特殊地区可放宽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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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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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经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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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采购、差旅费等特殊支出:单笔超1000元需通过银行转账,小额可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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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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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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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单位与银行协商确定限额,填写“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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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银行审查批准,银行核定后单位凭批准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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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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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现金结存不得超过核定限额,不足时需向银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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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金收支两条线,大额支出需审批后通过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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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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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复核 :每年至少核定一次,业务变化需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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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超限额坐支需经银行批准,否则视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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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对边远地区的定义可能不同,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可科学核定现金使用限额,平衡资金安全与流动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