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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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天数
- 一般情况:开户单位按 3天至5天 的日常零星开支量核定。
- 特殊地区: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可放宽至 15天 的日常零星开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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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库存现金限额 = 日均零星开支金额 × 核定天数- 以每日零星开支 2000元 为例:
- 普通地区:2000元 × 5天 = 10000元
- 特殊地区:2000元 × 15天 = 30000元
- 以每日零星开支 2000元 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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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 若需超限额保留现金,需向开户银行申请批准。
- 超限额未整改可能面临 10%-30%罚款。
示例说明:
若某单位每日零星开支需 2000元,且属于交通不便地区,其库存现金限额最高可核定为 30000元(即2000元×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