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人是指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订立书面协议,指定一位或多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制度旨在尊重个人意愿,确保在其失去自我照顾能力时,能够由其信任的人来管理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权利。
意定监护人的特点:
- 1.自愿性:意定监护是基于被监护人的自愿选择,通过书面协议确定。
- 2.灵活性:被监护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监护人,并可以详细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和权限。
- 3.法律效力:意定监护协议一经签署并经过公证等法定程序后,具有法律效力。
- 4.可撤销性:在一定条件下,被监护人可以撤销意定监护协议或更换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的职责:
- 人身监护: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医疗护理等。
- 财产管理: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确保其财产安全和合理使用。
- 代理事务:在被监护人无法自行处理事务时,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
意定监护人的选择:
被监护人可以选择亲属、朋友,也可以选择专业的监护机构作为意定监护人。选择时通常会考虑监护人的能力、信誉、责任心等因素。
意定监护制度为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在失去行为能力时仍能按照自己意愿安排生活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