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困难补助发放标准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为户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和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科学调整补贴标准,该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月发放,与低保金或特困供养金同步发放,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
抚恤金
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 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 除上述情形外,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其他标准
- 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 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 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和残疾情况,制定分档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
失业补助金
广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工作的情况,合理调整失业补助金标准,失业补助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最低档不得低于300元/月。《通知》实施前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低于300元/月的地区,在本地区提高标准后,应采取补发形式,对已领取失业补助金不足300元/月的参保失业人员补足差额部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以南宁为例,从2024年4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年4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