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冻结前法院通常会通知当事人。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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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义务
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措施前,必须依法作出冻结裁定,并通过书面形式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确保当事人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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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方式
通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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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将裁定书副本直接送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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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通过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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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电话、短信或委托协助执行单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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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通知(如当事人下落不明、联系方式失效等),法院会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例如,对于银行账户冻结,法院会先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再通过系统或公告告知账户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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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冻结的例外情况
对于临时冻结(如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转移财产),法院可能先行采取行动,但会在24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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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收到通知,可向执行法院核实是否已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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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可通过执行法院查询冻结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