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公司的管理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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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与许可
- 许可证申请: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需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 资质条件:申请机构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不少于五名,主要工作人员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未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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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范
- 服务范围:可以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以及主管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 合同签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将协议书式样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 广告发布:发布有关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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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
- 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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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核
- 《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审核要求,于每年度1月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交《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省级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核。
-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完成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并将结果报告公安部,同时将通过和不予通过《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的中介机构名单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审核时不予通过: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年度内机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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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终止
- 中介机构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换领《经营许可证》。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 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或者终止中介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终止中介活动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还《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因私出入境公司的管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运营,以保障客户的权益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