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务接待费的范围及标准具体如下: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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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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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
- 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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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事项:
-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 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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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标准:
-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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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标准:
-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确需安排工作餐的,应当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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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标准:
-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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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河北省对公务接待费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旨在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