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现行政策,女职工产检假期规定如下:
一、产假总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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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休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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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及多胞胎附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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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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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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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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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 15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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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 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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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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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产假 :若女方年满28周岁生育,可额外享受 30天晚育产假 ,假期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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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 :从第2个婴儿起,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三、其他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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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工资计算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以病假、事假等名义扣减工资。
若检查时间过长影响正常工作,可申请调休或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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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直至产假结束,不影响工资调整和职级晋升。
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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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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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等。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法律与地方政策,确保女职工生育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若用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女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