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最新的计划生育法主要涉及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服务、组织管理和奖励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生育调节
生育政策
-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黑龙江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在此基础上,符合特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生育条件:包括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鄂伦春等少数民族家庭、再婚家庭等。
生育登记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服务
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
全省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担;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由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补助。
避孕节育措施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组织和管理
人口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奖励与社会保障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每月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生育假和育儿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
黑龙江省最新的计划生育法通过调整生育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服务、加强组织管理和提供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旨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