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服供热标准主要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配套技术规范,具体如下:
一、温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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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规范
非居民用户(含商服)的室内温度应符合《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规定的设计规范标准,检测方法参照居民室温检测。具体场所标准:- 餐饮、饮食类营业场所:18℃
- 副食、杂货类营业厅:16℃
- 鱼、肉、蔬菜类营业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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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优先
若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温度标准,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
地区性补充规定
部分城市(如哈尔滨)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商服供热达标温度为20℃,但需结合具体场所类型和合同条款执行。
二、费用标准
商服供热费用一般比普通住宅高10%。若商服层高超过4米,可能加收20%~50%的费用,具体比例依据当地规定。
三、争议处理
用户若对温度不达标存在异议,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或拨打业务咨询电话(如0451-53633357)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