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和相关法规,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对供回水温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供热温度标准
- 1.居民室内温度标准: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2.非居民用户温度标准: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供回水温度
虽然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对供回水温度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但根据相关资料和实际操作,供回水温度通常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供热质量标准: 供热质量标准是保证居民室内温度达到20℃以上 一般情况下,供热单位会通过监测室外温度和用户室内温度,动态调整供回水温度,以确保用户室内温度达标。
2.实际操作: 例如,在大连市,供热单位会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实时调整供回水温度。例如,在室外温度较低时,供回水温度会相应提高,以确保用户室内温度达到20℃以上 具体的供回水温度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新建建筑和老旧建筑的供回水温度可能会有所差异。
3.温度监测: 供热单位会定期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供回水温度。例如,供热单位会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以确保温度达标
退费标准
如果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供热单位需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退费:
- 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 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 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总结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对供回水温度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但供热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通过监测和调整供回水温度,确保用户室内温度达到20℃以上。如果用户室内温度未达标,供热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