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与产检假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未直接规定产检假的具体内容,相关权益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劳动法》保障。例如:
- 产检时间保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得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 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并需根据医疗证明调整其劳动强度。
二、产检假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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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天数(按孕期阶段划分):
- 怀孕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生育指标申请等。
- 怀孕6-8个月:第6、7个月各1天,第8个月2天。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含预产假中的2天)。
注:国家未统一限制产检次数,只要符合医疗必要性,均视为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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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
- 产检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 生育津贴按单位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保机构支付。
三、维权与注意事项
- 证据留存:女职工应保留劳动合同、工资记录、产检证明等,以便维权。
- 争议处理:若用人单位违规扣减产检假或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规定适用于2024年后的政策调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延长产假(如北京、湖北产假为15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