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权:
- 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 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及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女职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女职工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益如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女职工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如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