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家属能否到看守所探视需分情况处理:
一、常规羁押阶段:原则上禁止直接探视
在案件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为防止串供或干扰证据链,家属无法直接会见被羁押人员。此时只有辩护律师可依法会见当事人,且需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等材料。
二、特殊情形下的探视许可
符合以下条件可经审批获得探视权:
- 重大疾病或家庭变故
当被羁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时,经办案机关和公安机关双重批准后,可在监管下进行临时探视(如2024年杭州某案允许15分钟紧急会见); - 案件侦查终结后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经办案机关书面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审批,家属可按规定流程申请会见。
三、审判结束后的探视权
案件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家属可按规定时间探视,通常每月不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需遵守看守所的具体管理规定。
四、替代性救济途径
- 律师会见
律师可通过会见了解案情、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况,并在「黄金救援期」(拘留后37天内)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 通信权利
经批准后,家属可通过书信与被羁押人员沟通,信件内容需接受看守所检查。
注:具体审批流程和探视条件可能因地区、案件性质存在差异,建议通过看守所接待窗口或委托律师获取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