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a栏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填写内容
- 适用情形:用于申报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后,将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 数据来源:需基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或核定扣除办法计算的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比例为1%(原扣除9%后额外加计1%)。
二、填写规范
- 税额栏:仅填写加计扣除的税额,无需填写“份数”和“金额”栏。
示例:若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元,加计扣除部分为100元(即1000×10%),则直接在8a栏“税额”填写100元。 - 数据关联:需与《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中的“本期允许抵扣税额”保持一致。
三、注意事项
- 核定扣除企业:若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8a栏直接填写当期允许加计扣除的税额,无需手动计算。
- 比对异常处理:如系统提示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8a栏比对不通过,需检查是否错误填写了“份数”或“金额”,或未通过系统自动获取数据。
四、政策依据
-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表说明,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需单独在8a栏反映,且属于“其他扣税凭证”的组成部分。
以上内容综合了税务申报表结构、加计扣除政策及实操案例,确保填报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