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如下:
- 编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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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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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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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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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按照项目立项级别和行政区划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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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中央立项项目、省级立项跨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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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省级立项非跨市项目、市级立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跨市下辖县级市(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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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下辖县级市(区)水务局:市下辖县级市(区)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省、市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报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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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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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单位组织专家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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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审批申请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专家审查意见等资料报送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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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 方案有效期 :
-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有效期为三年,自方案批复之日起超过三年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重新报批。
- 编制单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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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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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
- 费用 :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和审批过程规范、透明,从而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