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批复最新规定(截至2025年3月29日)
一、国家层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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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与材料要求
- 建设单位需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及公众参与说明(仅报告书需提供),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内容需进行区分处理,并同步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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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在开工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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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优先服务
- 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国防科研生产项目,生态环境部可提前介入指导,加快审批进度。
二、地方政策动态(以广东为例)
- 审批程序规范化
- 广东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需遵循公开、公平、便民原则,并强化数字化审批流程。
- 审批权限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需在受理后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评估和批复。
三、执行与监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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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与公众参与
- 审批前需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明确公众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
- 涉及听证权利的,需在公示期内告知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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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整改与监管
- 现有项目若存在危废处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问题,需限期整改;新建项目需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环评结论与数据一致。
四、特殊情形处理
- 免于处罚情形:因紧急情况(如订单交付期短)未及时取得环评批复的,可酌情免于行政处罚,但需限期补办手续。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细化政策,企业需结合项目所在地具体规定执行,并关注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