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职工医保缴费的新规定主要涉及缴费年限、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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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男性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需满30年,女性参保职工需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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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安排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统筹地区需完成过渡,统一执行全省标准。
二、缴费基数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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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低于全省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基数缴纳(2014年最低基数为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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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7%,个人缴费2%;特殊困难单位可申请免缴个人缴费部分。
三、待遇享受与缴费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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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衔接
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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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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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费导致中断:补缴后次月开始恢复待遇,欠费期间医疗费用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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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超过3个月设置3个月等待期,补缴后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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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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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统筹
将多发病、常见病普通门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全省平均工资的2%,退休人员支付比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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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调整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2%计入账户,退休人员按4%划拨,门诊统筹后个人账户支付比例提高至55%。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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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建立医保前符合规定的工龄可计入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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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统一性 :2025年前未达标准的地区需完成过渡,确保全省政策统一。
以上政策综合了医保待遇清单制度,旨在规范缴费与待遇衔接,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