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以下是新乡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乡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一、总则
- 1.目的和依据:为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2.适用范围: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3.基本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二、参保缴费
1.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7.6%(含生育保险),行政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6.28%(含生育保险)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8%(不含生育保险)
2.缴费年限: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制度实施后退休(职)的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和退休(职)的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
三、待遇保障
1.起付线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统筹区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省外非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外县级三级医疗机构为2000元
2.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7%,三级医疗机构85%;退休人员同等级别提高2个百分点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8万元
3.门诊共济保障: 普通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年度内,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二级医疗机构为3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50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为2000元 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步提高10个百分点
四、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划账比例为3%。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退休(职)费的3.3%划入个人账户
2.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其他
1.缴费时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月足额缴费,参保人员次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2.缴费方式: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其第3个月后在职职工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总结
新乡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规定了详细的缴费标准、待遇保障和个人账户管理等内容,确保职工在患病时能够得到有效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