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重大疾病二次报销的相关信息如下:
- 保障范围及标准
- 参保居民年度内单次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起付金额8000元后,按55%的赔付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 参保居民年度内累计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在扣除起付金额25000元后,按55%的赔付比例给付。
- 每一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0元。
-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业务受理
-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结清个人应付的起付标准,个人负担和自费金额单次住院符合大病保险的费用由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每月结算一次。
- 大病保险留存资料: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基本医疗结算票据,大病保险结算汇总表。
- 市外就医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业务受理
- 异地就医人员和尚未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就医联网结算业务的地区,参保居民就医单次住院符合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参保居民将材料报送至当地的中国人寿城镇居民服务中心进行大病报销,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 多次住院业务受理
- 对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2.5超过万元以上的部分,符合大病保险给予再次报销时,参保居民在次年度的第一季度将材料报送至当地的中国人寿城镇居民服务中心进行报销。
- 材料受理
- 上述材料受理时需要填写洛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报销受理单一式两份,病人一份,档案留存一份。
请注意,具体政策可能会随时间变化,请以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