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的二次报销规定主要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是对这两种保险类型二次报销规定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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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住院二次报销
- 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的,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费用。若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每升高一级,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 报销比例: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
- 大病保险二次报销
- 起付标准: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起付线由1.1万元降低至0.55万元。
- 报销比例: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
- 住院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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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 住院二次报销
-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含社区)第一次住院240元,第二次住院12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120元;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480元,第二次住院36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240元;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600元,第二次住院48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360元;三级甲等医院第一次住院800元,第二次住院60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480元。
-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含10000元),三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二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一级医院(含社区)在职员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含10000元),三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87%;二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2%;一级医院(含社区)在职员工报销95%,退休人员报销97%。
- 门诊特殊病种二次报销:对于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其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再次报销,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病种和政策规定执行。
- 住院二次报销
洛阳市的二次报销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有助于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但具体的报销比例和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直接咨询洛阳市医疗保障局或相关医保经办机构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