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产检假的规定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 产检假天数:
- 怀孕第 1-6 个月:每月可享受 1 天产检假,用于妊娠确认、健康培训等。
- 怀孕第 7 个月及以上:每月可享受 2 天产检假。
- 特殊情况: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怀孕女职工因身体原因需要增加产检次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
- 工资待遇:产检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女职工工资,女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
- 申请与审批程序:女职工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提交产检假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产检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审批女职工的产检假申请,并做好相关记录。
用人单位还应当保障怀孕女职工依法享受产检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限制,同时应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供休息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