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产检假规定如下:
一、产检假天数计算
-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健康检查及健康指导等。
- 怀孕第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第9个月及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其中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中)。
二、产检假相关权益
- 工资待遇:产检假期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无需额外证明:法律未强制要求提供产检证明,但建议保留产检预约单或诊断记录以便单位核查。
- 特殊保护措施: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
三、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产检假属于女职工法定权益,用人单位需依法执行。
注:以上规定为福建省统一标准,具体执行中若遇争议,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