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女职工卫生费发放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及政策信息,主要规定如下:
一、政策依据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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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该规定于2017年1月27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发布,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向女职工发放必要卫生用品,并对卫生费发放标准作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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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执行标准差异
安徽省内卫生费发放标准尚未统一,各地根据经济水平和政策导向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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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如淮北市总工会建议):每月最低30元,最高80元,由单位自主确定且不得从工会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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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如福建):明确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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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放范围与对象
覆盖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在职女职工,包括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岗位及因生理原因无法从事特定岗位的女职工。
三、发放标准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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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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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多数地区采用30-80元/月的标准,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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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 :如孕期、产褥期等,可能提高标准(如孕期按职工平均工资5%、产褥期5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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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
通常与工资同步发放(按月、季度或年度),采用实名制签字领取卫生用品或提货券。
四、经费来源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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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费应从单位行政账中列支,不得从工会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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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需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且需经单位研究决定。
五、权益保障与监督
女职工若发现单位未依法发放卫生费,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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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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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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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权益。
六、其他说明
目前安徽省尚未出台统一的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文件,建议女职工关注单位是否参照《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或咨询当地人社部门获取最新政策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