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缴费方式和管理规则如下:
一、缴费标准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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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调整
合并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按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缴费比例。例如,若原生育保险费率为0.8%,职工医保费率为2.5%,则合并后单位缴费比例变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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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合并后,职工个人不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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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参保登记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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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参保登记
在职职工需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新办理医保登记的按合并后规定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仅参加职工医保,不享受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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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并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不再单独列支生育保险基金。
三、待遇支付
生育相关待遇(如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仍按职工医保待遇执行,不再区分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待遇,实现“一站式”结算。
四、实施步骤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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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安排
合并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增加生育保险险种,按新费率征收。
未参保人员需在合并后3个月内参保登记,逾期将影响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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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补缴
若用人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或缴费工资,需补缴合并前的生育保险费,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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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统一性
全国各地具体实施细节可能略有差异,建议用人单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保合规操作。
通过以上调整,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的合并旨在简化缴费流程、降低管理成本,并提高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