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晋城,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付费,由直接结算引产或生育医疗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标准按人头定额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无需参保人员自行申报。具体标准如下:
- 妊娠满 12 周以上至 27 周(含)中期妊娠引产的,定额标准为 900 元。
- 妊娠满 27 周以上至 35 周(含)晚期妊娠引产的,定额标准为 1300 元。
- 妊娠 35 周以上,定额标准为 1500 元。
参保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持医疗费用手续(住院:住院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历;门诊:门诊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