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为慢病医保定点药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特定的流程。以下是详细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 经营时间:零售药店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 执业药师:至少有一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医保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药品管理: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 管理制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 信息系统: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特定条件(如申请门诊慢特病定点药店)
- 年度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三星级以上。
- 场所及设备:经营场所及设备符合相关规定。
- 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及医保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 药品配备:配备必要的门诊慢特病药品,并实行明码实价。
- 系统要求:应使用一体化的医保结算和进销存系统。
- 价格承诺:承诺严格执行并及时动态维护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
- 信用记录:近三年无违反医保协议,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
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零售药店需向相关医保部门提交定点申请材料,包括《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等。
审核与评估
- 初审: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收取申请材料,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含现场评估、集体研究确定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误后进行协议签订并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 评估: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医保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系统等。
签订协议
签订医保协议后,药店应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中上传相关协议签订资料,按流程向国家医保局申请定点药店赋码,由各级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管理关系在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开通相应医保服务。
申请材料
必备材料
- 申请表: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 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 预测性分析报告。
可选材料
根据各地的具体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如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等。
注意事项
不予受理情形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未满三年的、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申请成为慢病医保定点药店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遵循明确的申请流程。药店需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并通过医保部门的审核和评估。在整个过程中,药店应确保所有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以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影响申请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