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病二次报销主要是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再次报销,以下是其相关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 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 Ⅰ 类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起付线计算及支付范围。双通道药品的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双通道药品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乙类先行自付费用、超限价自付费用、转外就医先行自付费用、目录外自费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等均不纳入大病保险起付线计算及支付范围。
医疗救助
- 救助对象:一类人员为特困人员;二类人员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待遇。
- 费用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