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城乡居民医保(原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政策如下:
- 起付标准:2020 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1.6 万元。其中,省定 7 类重点救助对象以及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各地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为 0.8 万元。
- 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线至 20 万元(含),报销 60%;20 万元以上至 30 万元(含),报销 70%;30 万元以上,报销 80%。困难人员以上报销比例对应提高 10 个百分点。
- 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 不纳入计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及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期间发生的费用;特殊医用材料超过年度限额、住院床位费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单病种结算、特药单项结算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和使用药品超过省定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应由个人承担费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个人先自付费用的 50% 以上部分和超过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的 50% 以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