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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职工的单位仍然需要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解释: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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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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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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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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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交纳,而且是用人单位必须交纳,个人是无法交纳的。
- 实际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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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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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结婚证,未婚而育可以休假,但可能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未婚职工的生育保险是 需要 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